张三与李四系网络朋友,两人经常在一起组队玩某款网络游戏。2024年,张三在登录该游戏时,才发现自己账号被封号十年,仔细一想,原来几天前自己将账号借给了李四。李四承认,他在用张三使用该游戏账号期间因违规使用外挂程序,导致该账号被游戏平台封停10年。
张三表示,他在该游戏账户中充值了1.7万余元,这些损失李四应当赔偿,李四对赔偿不予认可。认为张三注册账号时已阅读平台游戏协议内容,其在明确知道不得将游戏账号提供给他人使用的情况下,仍将自己游戏账号出借,对此产生的封号后果应自行承担。虽然游戏账号被临时封禁,但游戏道具仍存在并无实际损失;此外游戏存在赠送道具功能,张三的充值金额并不能代表游戏内道具价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网络游戏账号系具有使用价值、交易价值的数字化资产,其内包含的虚拟物品、等级、皮肤等系玩家投入时间、金钱获得,本案中的网络游戏账号及相应装备等虚拟财产能够满足玩家的精神需要,具有财产利益属性和一般商品属性,依法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保护。
本案中,李四因使用外挂等违反游戏规则的行为导致账号被封禁十年,导致长达十年内张三均无法使用,实际给张三造成了损害后果,李四明显具有主观过错,且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故李四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结合账号充值金额、双方过错程度、第三方平台交易价格等综合认定赔偿3500元。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游戏等新业态电子服务也日益进入广大网民的生活,网络游戏创造的各类网络虚拟财产在互联网服务中也纷纷涌现。民法典中首次对网络虚拟财产“身份”地位予以确立,明确网络虚拟财产具有独立于其他网络资源或现实财产的价值,将网络虚拟财产正式纳入法律的保护范畴,明确了虚拟财产作为财产权客体的法律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作者:崔鹏宇 作者单位:临江林区基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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