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为镜丨扣歪“第一粒扣子”的年轻国企老总
【案卷】
闫科翰,男,汉族,1995年1月生,四川德阳人,2017年6月参加工作。曾任成都香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部长助理、新都区香城新材料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2023年9月,闫科翰因涉嫌严重违法,接受新都区监委监察调查。
2024年1月,闫科翰因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涉嫌受贿犯罪,被开除公职。
2024年5月,闫科翰因犯受贿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案探】
从校门踏入国企大门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闫科翰仅用了六年时间,但这六年,也让他从年轻有为的培养对象堕落成为腐败分子。“我收的这些钱有什么意义呢?如果没有踏破红线,我会一直是父母的骄傲、同事的榜样。现在却让父母活在闲言碎语中,跟女朋友的婚约也无法兑现,真正的人财两空。我今年才30岁,不敢想以后的路该怎么走。”如今,身处铁窗高墙内的闫科翰,常常悔恨痛哭。

成都市新都区香城新材料公司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闫科翰接受审查调查。
年轻有为,高看一眼厚爱三分
2017年,大学毕业后的闫科翰应聘到成都香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工作。初入职场的他心中满怀抱负,立志干出一番事业,凭借着扎实的专业知识和踏实肯干的工作作风,很快得到公司认可,并被任命为投融资部法务专员,负责公司融资业务的融资方案审核,一些重大项目更是让他作为评审专家、技术顾问参与决策咨询。
“他情商和智商都很在线,年轻能吃苦,脑袋又灵活,领导都很喜欢他。”这是闫科翰同事对他最多的评价。作为一名优秀的大学毕业生,刚刚参加工作的闫科翰勇于表现、积极进取,短短3年时间,25岁的他就完成了从法务专员到政策法务科副科长,再到投融资部副部长的任职经历。27岁,更是被提拔至香城新材料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重要岗位,组织的信任和厚爱可见一斑。
“这一路走来都那么顺畅,感觉自己的前途非常光明,内心的骄傲自满情绪也在增加。”闫科翰在忏悔书中写道。职务得到提升、位置更加重要,但闫科翰却逐渐放松了理论学习、放松了世界观改造,在与金融机构、商人老板的交往中,面对动辄上亿元的项目和过千万的利润,开始觉得自己收入微薄而又寒酸,巨大落差下,他心态逐渐失衡。
心态失衡必然引发行为失范,贪念一起必将坠入违法犯罪深渊。2017年,某融资公司实际控制人袁某、谢某赴香城公司对接融资业务,闫科翰作为法务专员负责审查双方框架协议及融资项目协议。接洽初期,闫科翰本着公正态度和职业操守,对多项条款提出了修改意见。为“顺利”推进业务并与闫科翰搞好关系,袁某等人决定私下用“诚意”去打通“堵点”。于是,袁某找到闫科翰,提出按融资总额千分之一的比例送予好处费,闫科翰心里一算,这一笔好处费就高达35万元。
面对项目融资方别有用心的拉拢“围猎”,思想“总开关”已经松动的闫科翰,就在袁某等人送出的35万元“好处费”中败下阵来。他开始沉迷权力变现,利用“融资专员”的身份和职务便利,与商人老板做起了“生意”,在审查双方框架协议及融资项目协议上大开方便之门,妄想赚得盆满钵满。
行差踏错,泥足深陷无法自拔
谈到第一次收钱的场景,闫科翰回忆:“我当时正在办公,融资方来找我,随后便给了我一个鼓鼓的双肩包,我的感觉是惊讶,不知道怎么去应对,稀里糊涂地就拿着了。”虽然内心十分忐忑,但看到满背包的百元大钞,闫科翰还是开心并慌张地接受了这笔35万元的现金巨款……
闫科翰对调查人员交代,一开始收钱的时候,自己还是忐忑不安,内心也曾挣扎过,但在自大情绪和侥幸心理的驱使下,对法律法规缺乏敬畏,反而认为自己就是学法律专业的,肯定能比别人隐藏得更好,而且这些钱是别人主动送的、也不是公家的钱,公司不会察觉,闫科翰觉得自己完全可以做得天衣无缝。
第一次伸手的“成功经历”成了闫科翰思想上的溃坝,使其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彻底扭曲。“后期就不拒绝了,你给我多我也要,给我少我也接着,不像刚开始的时候那么忐忑,后来真是有点麻木了。所以说第一次不能伸手接,这个是很关键的。”闫科翰忏悔道。
利用投融资业务法规审查、融资方案谈判等职务便利,闫科翰先后帮助袁某等人实际控制的融资中介机构与香城公司完成了10个融资项目。按照事前约定的“老规矩”,袁某等人按融资总额的千分之一给闫科翰送上好处费。经查,2017年9月至2020年6月,闫科翰利用职务便利先后11次收受融资中介机构好处费共计232万元。
融资业务是香投集团资金密集地带,而且需要资金时均由融资专员直接告知金融机构,这便给了融资专员自主选择的权力。可以说,融资专员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闫科翰刚踏出校门就身处“管钱、管项目、管审批”等资金密集、权力集中的工作岗位,没有经受严格思想淬炼、政治历练、实践锻炼的他,在单位严管的缺失和廉洁教育的缺位下,彻底迷失在了“权力的幻觉”中。
闫科翰一边收钱一边自我安慰,自认为这是行业潜规则,项目能顺利推进,自己也是出了力的,收钱也就变得理所应当,全然忘记了融资谈判、审核方案、推进项目这些工作是自己的分内之事,错把权力当成了敛财的工具。在此期间,即便因香城公司人员分工调整,闫科翰负责的工作事项有所变动,他也会想尽办法以经办人员身份促进项目完成。此时的闫科翰已深陷于一个错综复杂的“利益网”之中,尽管内心法律的警钟不断敲响,但在金钱的强烈诱惑之下,闫科翰已经无法自拔。
装穷叫苦欲盖弥彰,终陷囹圄悔不当初“
闫科翰是知法的,他深谙‘伸手必被捉’的铁律,‘想要又怕’的心理驱使他挖空心思把肮脏的权钱交易进行粉饰伪装。”办案人员说。
面对巨大的金钱诱惑,闫科翰的欲望日益膨胀,但党纪国法的严厉又让他心生畏惧。身为法科生的闫科翰为规避风险给自己定了一套“标准”:收钱只收现金,如果数额大,就分多次收取,而且绝不能存入银行。
大笔的现金分批存放到了闫科翰购置的新房中,刚开始看到一捆捆的现金,他会觉得自己成为了真正的人生赢家,但是随着收到的钱越来越多,他却越来越心虚。正式走上领导岗位后,他更加注意“影响”,从不大手大脚花钱,生怕自己“露出马脚”,引人怀疑。调查发现,闫科翰还借有消费贷,以此来伪装,展现生活不富裕。“
以前收的钱就像绑在身上的定时炸弹,随时可能爆炸,每天都生活在担惊受怕中,生怕组织哪天找上门来。”闫科翰交代说,他尽力掩饰,甚至会预想到组织可能会找他谈话的内容,自己应该如何应对。侥幸心理与自我麻痹的鸵鸟心态,暴露了他逃避现实的扭曲心理。
费尽心机一场梦,竹篮打水一场空。半年后,组织在查办一起案件时,一条线索指向了闫科翰。闫科翰随即被留置调查,此时的闫科翰还抱有一丝幻想,希望利用自己的法律知识掩盖事实,但随着一桩桩一件件确凿无疑的违法事实被查出来,和闫科翰合作过的融资方也供出了实情,闫科翰幻想破灭。
闫科翰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在忏悔录中他这样写道:“有第一次就会有无数次,如果第一次我就主动拒绝,也许我的人生不会有如此下场,自己一手好牌,却打得稀烂……”
【案析】
国企腐败易发、多发,涉及领域广,既有企业高管,也有基层干部,违纪违法人群趋于年轻化,这与企业所掌握的资金和资源直接相关,资金越密集,资源越富集,越有可能滋生腐败。然而部分企业在集中发展经济的同时,忽略了对思想政治工作的长期规划和对员工的正确引导,加之有的企业重效益轻监督,认为监督不仅不能创造效益,反而制约企业发展,从而弱化监督部门职能,导致监督缺位、监管体系出现漏洞,为腐败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当前,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构建新形势下国有企业“大监督”格局,保障护航国企高质量发展,是做实新时代监督工作需要探索的重大课题。闫科翰作为国企领导干部,在刚进入国企法规审核工作岗位时就腐化堕落,在人生和事业成长的黄金期跌进腐化的深渊,理想信念丧失,价值观错位扭曲,知法犯法,有章不遵、有法不依,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涉嫌受贿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有关规定,给予其开除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闫科翰的行为应当认定构成受贿罪。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贪污贿赂的;
(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三)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拒不按照规定纠正特定关系人违规任职、兼职或者从事经营活动,且不服从职务调整的,予以撤职。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五条: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
(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中国廉政法纪网摘编:亓淦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