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讯(木尼热·麦麦提艾力)近日,莎车县人民法院巧用“以物抵债”的方式,成功执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有效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2024年12月,被执行人喀某在申请执行人艾某的饲料店拖欠30000元货款,因喀某迟迟不履行还款义务,艾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依法向被执行人艾某发出执行通知书,积极督促其履行法律义务,经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一致达成和解协议,喀某于2025年2月底前支付欠款。
可到了3月中旬,申请执行人艾某找到执行法官,表示被执行人喀某迟迟未履行还款义务。为了尽快兑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执行法官到达喀某所在村,成功找到被执行人喀某。经过执行干警的释法析理,被执行人喀某表示愿意积极配合法院工作,但家中确有难处,暂时拿不出30000元现金,愿意支付部分欠款,剩余部分以自己饲养的十只羊来抵债。
执行干警将相关情况如实告知艾某。最终,双方一致同意以物抵债协议,喀某向艾某当场履行现金12000元,并转让十只羊抵消债务,至此本案顺利执结。
法官说法:

“以物抵债”是指债务人因无法以货币形式清偿债务,通过与债权人协商,将实物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债权人,以抵消债务的一种清偿方式。
“以物抵债”的本质是代物清偿,即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替代原定给付,从而使原债权债务关系消灭。代物清偿属于实践性法律行为,必须实际履行物权转移才能消灭原债务。“以物抵债”不仅为没有货币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提出了一个可行性方案,而且有效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达到了很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行标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九条规定“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
中国法院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