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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为何违反廉洁纪律

发布时间:2025-03-21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字体大小[ ]

   纪法百科·通报解读丨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为何违反廉洁纪律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周振华

  河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原党组书记、厅长张明体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广东省潮州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林小群廉洁底线失守,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2025年1月以来,17起厅局级以上干部党纪政务处分通报中涉及“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江苏省镇江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主任杨春分析,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的行为,侵害的是党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民间借贷本身是法律允许的行为,有的党员、干部不敢公然收钱,转而通过民间借贷的方式暗中接受利益输送,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涉嫌以权谋私,违反廉洁纪律。该行为实际上出借的是手中的权力,本质是公权的异化和滥用。

  “把握和认定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行为,关键在于将其与正常的借贷收息行为区分开来。” 湖南省常德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副主任聂鸾庆说。

  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借贷双方是身份、地位平等的民事主体,借贷行为是双方自愿达成的意思表达,双方约定的借款利率或利息合法、合理,借贷对象有真实的借款需求、合法的借款事由。

  聂鸾庆介绍,核查借贷行为是否涉嫌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需综合考虑借贷对象是否属于党员干部的管理和服务对象或者将来很可能成为党员干部的管理和服务对象,借贷合意的形成有没有党员干部职权因素的介入,借贷对象是否具有真实资金需求,借贷事由是否成立,借贷利率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可能等因素。

  2019年8月,魏某某在任湖南省常德市某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期间,某园林公司实际控制人曾某某向其提出借款需求。魏某某将家庭资金200万元借给曾某某,二人约定月息2分。2019年至2022年,曾某某通过转账或现金形式向魏某某支付利息86万元。魏某某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4年9月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聂鸾庆分析,该案中魏某某借款给曾某某,存在明显获利的目的,且实际获利数额较大、借款持续时间较长,应当认定魏某某通过民间借贷获取了大额回报。曾某某实际控制的园林公司在某县有园林基地,借用人虽然有实际借款需求,但向魏某某借款的目的是希望通过借贷建立联系、加深关系,便于该园林公司在该县开展业务,应当认定为该借贷行为可能影响魏某某公正执行公务。

  “新修订的《条例》将该条款中‘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改为‘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在理解和把握上需注意是否与执行公务相关联、与执行公务相冲突。”聂鸾庆说,“可能”强调的是可能性和预防性,只要该行为具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可能性,就应当予以禁止,不需要实际上产生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后果。

  “此外,还需留意该行为与具有权钱交易本质的放贷收息型受贿、以高息放贷的方式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的区别。”杨春提醒。

  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行为人并没有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利,不具备权钱交易的性质,一般不认定为受贿。但如果行为人以借贷的名义行收受贿赂之实,那就不仅是违纪,而且涉嫌受贿犯罪。行为人通过借贷行为获取了大额回报,并确定影响了公正执行公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相关人员谋取了利益,其实质是权钱交易行为,可能认定为受贿,应当适用《条例》总则中纪法衔接条款处理。

  而党员、干部如果以营利为目的,通过“空手套白狼”的方式向管理和服务对象无息或者低息借款,再高息借贷给他人赚取差价,或者经常性、长期性向多人、多次高息放贷谋利等行为,则构成《条例》中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行为。如果该行为既构成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又符合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钱款等违纪违法行为构成要件的,按照竞合关系,应当择一重进行认定。

中国廉政法纪网摘编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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