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是工伤,
老板却说不是工伤,
我该怎么办?
2016年4月17日11时,廖某与同事在砂场内搬运钢筋时,因行车起吊钢筋滚落压伤廖某的右足,在该砂石场负责人陪同下,廖某前往医院医治,医院证明书诊断为:右踝关节骨折。
2016年10月16日,廖某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当日受理,并向某砂石场送达《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某砂石场仅提供一份情况说明,认为廖某受伤时并不在其砂石场工作,但未提供证据。被告人社局经调查后,确定廖某是在工作场所工作期间受伤,于是作出认定廖某所受涉案事故伤害为工伤的决定。某砂石场不服,在起诉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工伤认定决定。
法院认为,人社局在本辖区内具有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职权。廖某所受事故伤害时间为工作时间,某砂石场对廖某的工作内容有管理的权利与职责,廖某因工作受伤,受伤后该厂负责人曾陪同廖某到医院医治,并与廖某协商工伤赔偿事宜;另外,某砂石场未提供证据证明廖某不是工伤;人社局根据廖某提供的材料以及调查的材料,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符合法律的规定。
工伤认定是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劳动者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等。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
因部分用人单位为“节省开支”,未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在劳动者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时,试图通过行政诉讼以逃避负担工伤保险金的责任。劳动者应注意在与企业产生劳动关系时和为企业服务期间索要、保存劳动合同等必要的证据,利于维权。
(作者:周崎雅 作者单位:临江林区基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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